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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市政规〔2018〕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桂林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的发掘保护,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与发展、继承传统技艺与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负责全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资料,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活动和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进行保护、管理等工作。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科技、财政、旅游、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可委托工艺美术相关的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及中介组织办理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保护、发展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市本级由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工作。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由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制订。

  第八条 设立桂林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对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人员进行评审并由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批准,授予桂林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九条 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可以从认定的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及工艺美术大师中,优先推荐为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治区工艺美术精品及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

  第十条 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事部门做好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护、发展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市政府设立专项保护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款;

  (三)工艺美术大师及单位、个人捐赠作品出售(含拍卖)所得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濒临失传的国家、自治区、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的保护发掘、研究和开发工作给予扶持;

  (二)对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大师给予补助;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收藏和征集给予奖励;

  (四)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培训等给予经费补助;

  (五)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六)对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开发和园区建设给予扶持;

(七)对企业外出参展给予适当补助;

(八)对旅游产品、纪念品等开发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九)培育、扶持工艺美术企业做优做强;

(十)对工艺美术活动宣传给予经费补助;

(十一)涉及工艺美术发展工作的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从各地实际出发,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强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三条 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由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利用录像制作、记录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抢救或者发掘。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制作独特且艺术价值高,但产销量低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精品可由市人民政府征集、收购或珍藏。

  凡被桂林市人民政府珍藏的珍品和精品,由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授予制作单位和个人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可作为评审桂林市工艺美术大师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桂林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发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第十六条 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研究和生产工作,并为其开展以下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研究开发的成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科技成果登记,可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三)传统工艺美术生产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开设参观点和销售网点或工艺美术品特色街等。

  第十七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传统工艺美术品。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十九条 外地工艺美术人才来桂林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外地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桂林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满二年,外地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在桂林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满三年的,可以享受桂林市对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支持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自治区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参加自治区或省级以上(含)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获得金奖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以及参加国家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获得金奖及银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