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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电网建设促进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5日



南宁市电网建设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建设,保障用电需求,促进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政府投资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输电、变电、配电、调度通信及其附属设施组成的电力网络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整合各种资源,保障电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作。

第四条  南宁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的服务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相应成立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面构建南宁市“政府主导、政企联动、责任共担、合作共赢”的电网建设模式,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促进电网协调发展。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六条  南宁市电网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南宁市各级电网专项规划由住建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编制,南宁供电局配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  电网发展规划编制应与电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电网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确定的变电站(含分步建设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缆线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应合理采纳。国土空间规划对电网设施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电网企业意见。

第九条  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电网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一经发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缆线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第十条  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旧城改造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引起片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编制电网专项修改论证报告,按程序审定审批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机关依法开展规划调整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电网企业根据南宁市电网发展规划或各级电网专项规划编制未来5年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计划,项目位于现有储备用地范围内的,由相关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收储手续。项目位于现有储备用地范围外的,在电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组织征收,并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供应给电网企业。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过程中,涉及到分步建设变电站周边配套电力缆线通道的,应结合电网专项规划、路网规划及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市政道路建设。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南宁市行政辖区内电力设施迁改工作,迁改工作和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电力缆线均应入廊。因行政区域内规划、产业布局调整而产生重大负荷变化的,电力缆线通道可采用新建管沟等形式建设,电力缆线工程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商议推进项目落实。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开展电力缆线及地下电力缆线通道的普查工作,编制适用于勘察、测绘、数据传递和应用普查要求的相关文件,实现地下管线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电网建设的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并优先安排。

地下电缆管道、接地装置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经规划确定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基础需要占用土地,由电网企业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开展前期的征收(占用)补偿摸查工作。对线路工程和未纳入用地计划的电力设施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在电网建设项目完成项目立项并取得规划选址意见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征拆,电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需要拆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伐林木、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所有权人在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依法处理。

电网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在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并支付补偿后,由电网企业采伐处理,也可以在经电网企业同意后由原所有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采伐。

第十九条  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河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设施,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者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费用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施工而收取费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深化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电网建设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检查、督办电网建设情况,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所辖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建设征地、补偿和施工便利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程序纳入市统筹重大项目推进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实行行政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南宁市电网建设促进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