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规〔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柳州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促进沿线区域经济发展,统筹平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结合柳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开发规划、控制和利用、开发项目的实施以及收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控制、集约节约、功能融合、有序开发、收益反哺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铁路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铁轨办)承担。
广西柳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轨道集团)是柳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开发主体,负责项目的策划、规划、建设、用地手续及其他前期手续的办理等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审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工作和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各城区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相关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 规划控制
第六条 结合住建部2015年下发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以及柳州市实际情况,下列土地原则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具体范围由市铁轨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一)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800米内的土地为综合开发影响区(以下简称影响区),应当按照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公共交通导向开发)原理进行规划优化和提升;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控制中心及其用地红线外500米区域内为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其他土地。
凡项目占地在核心区内,且占地同时又超出核心区的,视同为核心区内项目;项目占地在影响区内,且占地同时又超出影响区的,视同为影响区内项目。
第七条 建设规划编制的同时,市铁轨办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协调组织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铁轨办和发改委共同提出。
第三章 开发项目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开发项目,是指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平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相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地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