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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容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容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容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容缺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非主审要件容缺后补工作(以下简称容缺审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不适用容缺审批。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实行容缺审批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容缺审批遵循规范、高效、便民、诚信原则。各级审批部门在开展容缺审批工作中应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


第四条  容缺审批是指申请人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在申请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情况下,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承诺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时限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措施等内容,经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相关次要申请材料,收件窗口依承诺先予受理或审批部门根据已收取的主要申请材料先予办理的政务服务活动。


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是否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风险是否可控、是否会产生严重后果等原则,容缺审批分为容缺受理和容缺办理两种实施方式。


第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本级审批部门开展容缺审批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管理工作。容缺审批清单调整分为集中调整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调整,集中调整工作应在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各级审批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释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决定、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决定、本级权责清单调整等有关文件内容,及时向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报请对本单位的容缺审批事项清单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原则上本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报请调整容缺审批事项清单。


第七条  容缺审批事项清单要素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容缺方式、可容缺材料和补齐补正承诺时限等内容,各级审批部门对采取容缺办理方式的事项要进行充分论证,审慎开展,确保容缺办理后风险可控。


第八条  容缺审批清单调整完成后,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在贵州政务网本级站点公布,对适用容缺审批的事项,应在该事项的网上办事指南中标示注明并在申请材料清单中明确可容缺后补材料。


第九条  各级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容缺审批工作制度和方案,组织开展容缺审批业务实施。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对容缺审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容缺审批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信用较好,提供的主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可申请容缺审批。对在近三年内存在1次及以上未按容缺审批承诺履诺情形的申请人,收件窗口和审批部门不予提供容缺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审批时,应当提交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人(负责人)或者由受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申办的业务支持数字签名或者数字认证的,承诺书可实行数字签名或者数字认证。


第十二条  各级审批部门应根据审批事项的特性制定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基本事实;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五)承诺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


(六)违反承诺的责任。


各级审批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大厅和贵州政务服务网本级站点提供申请容缺审批承诺书格式文本,供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三章  容缺受理


第十三条  贵阳市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可实施容缺受理。容缺受理指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实施容缺审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待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履行承诺后制发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各级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适用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在办事指南中标示注明,对主要材料具备,非主审要件暂缺或者暂存瑕疵的行政审批业务,原则上可以开展容缺受理工作。行政审批事项因情况特殊不适用容缺受理的,审批部门应当提出意见和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主要材料是指审批业务开展必须依凭的,直接影响审批结果能否通过,或影响审批结果内容边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际内容文档、前置行政批复,或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等。次要材料是主要材料以外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辅助人提交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该类材料可以视为次要材料。已实现共享的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免于申请人提交。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办容缺受理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容缺审批事项清单进行初步审查,核实该业务是否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收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记为容缺受理业务。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受理容缺受理申办业务后,应当按正常业务流程先行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待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材料后方可制发审批结果。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递、网上服务平台或经审批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齐补正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以材料寄送时间、网上提交时间为准。


申请人在补齐补正材料后,审批部门应按程序归档保存。

第四章  容缺办理


第十九条  凡是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审批风险可控、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可实施容缺办理。容缺办理指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实施容缺审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先行颁发审批结果,再按申请人承诺时限收取补齐补正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办容缺办理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容缺审批事项清单进行初步审查,核实该业务是否符合容缺办理条件。对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收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记为容缺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  条审批部门受理容缺办理申办事项后,应当按正常业务流程开展审批工作,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直接颁发审批结果。


第二十二  条容缺办理的材料补齐补正、归档保存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在贵州政务服务网贵阳站点开发政务服务容缺审批诚信档案记录功能。各级审批部门在实施容缺审批过程中,应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容缺审批信用信息,如实记录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诚信档案作为政务服务信用数据,可依法依规提供有关单位共享应用。


申请人对诚信档案记录信息提出异议的,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确实有误的信息,要立即予以更正或撤销,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


容缺受理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立即终止办理该审批事项,并将该事项转入退件流程,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退件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取回已提交的申请材料,逾期未取的,由材料保管单位负责销毁,该类退件办结不影响审批部门绩效考核。


容缺办理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承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催告,催告期满仍未提交容缺材料的,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申请人通过容缺审批方式取得的审批结果,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