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5〕5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了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100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公安厅

2015年11月10日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 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一)跨区域犯罪的;


  (二)涉及人员众多的、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


  第七条 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了责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用人单位或个人逃匿而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文书的,可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含案件移交文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收集的行为人涉嫌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工资的证据材料;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无法取得的,移送时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具有先行垫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先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有关“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的,可视为已达到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立案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予以受理,认真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受理: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迅速进行审查;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之日起10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