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曲政办发〔2019〕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8〕14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两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模式不变
曲靖市城乡居民“两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现阶段仍维持原有征缴模式,由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同时,税务部门要积极探索,进一步拓展缴费方式,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改革获得感,实现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和可持续增长。
二、经费渠道不变
城乡居民“两险”涉及群体多,覆盖面广,征缴难度较大,为确保征缴工作顺利进行,费款应收尽收,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继续将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征缴工作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各村(社区)征缴工作人员或协办员工资(补助)继续由原支付单位保障到位。不因征管职责划转而影响有关人员工资(补助)水平或经费保障。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确保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原有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基本稳定。原有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各村(社区)协办员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变,在履行原有社保经办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还要在城乡居民“两险”征缴业务上接受税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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