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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茂府规〔2020〕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二届1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和《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 ( 粤府函〔2020〕13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进一步提升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要求,坚持改革创新、协同推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有力有序抓好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政策落实落地,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进一步激励广大消防指战员忠诚履职、建功立业,确保改革转制后消防救援队伍平稳过渡。

  二、职业保障的对象范围

  主要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入职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本意见执行。

  三、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

  (一)健全职业荣誉保障体系。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悬挂光荣牌,其中随公安现役部队集体转制人员(含转制前被评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退休人员)家庭的光荣牌悬挂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退役军人标准牵头落实;转制后新入职人员家庭的光荣牌悬挂工作,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各级组织、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文明委等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表彰奖励体系,表彰奖励应高于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表彰奖励的比例,且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表彰奖励名额,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立功嘉奖机制,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对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奖励。

  2.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纳入年度政府慰问工作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在119消防日、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为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

  3.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庭走访慰问、送喜报,并参照现役军人立功受奖标准给予物质奖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消防救援队伍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二)健全职业风险保障体系。

  1.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应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2.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全市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属地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参照省有关政策执行)及住房公积金,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保障。全市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纳入全市抚恤对象范围,除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外,享受我市有关抚恤待遇。

  4.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5.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安排集中供养。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省级对应业务部门负责解决。

  6.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三)健全医疗健康保障体系。

  1.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市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

  2.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鼓励各定点医院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3.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4.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定点医院要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四)健全交通出行保障体系。

  1.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市内各车站、码头要在购票、检票、登车(船)等环节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并提供绿色通道。

  2.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或证明)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乘车(船、)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茂名市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3.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茂名市残疾军人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

  4.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茂名市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五)健全住房优待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六)健全家属优待保障体系。

  1.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2.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下同)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3.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4.烈士子女报考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级中学的,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级中学的,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以上录取。

  5.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6.烈士子女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7.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8.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当年入学通告中的流动人员随迁(随队)子女条件的,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小学、初中就读。

  9.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的重要责任,应当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茂名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落实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随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照《茂名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等对应安置办法,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安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1级至6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队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10.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按上年度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于每月初发放,资金承担主体根据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情况确定。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消防救援人员退出、退休或调离本市后,其未就业随队家属不再享受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及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等待遇。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随队家属,应由负责安置的政府发放安置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000元,共补助36个月。随队家属在领取安置补助金后2年内,自行找到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入职手续的,须向原发放单位退回已领取的安置补助金。

  (七)健全职业优待保障体系。

  1.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2.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现役军人同等标准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3.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时间算作本单位职工工龄时间。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4.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5.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各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9.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八)健全消防经费保障体系。

  1.贯彻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20〕38号),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健全经费保障长效机制。除中央、省两级财政负担部分外,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消防经费务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2.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方案》(组通字〔2019〕37号),按照茂名市直公务员标准落实消防救援人员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

  3.市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列同级部门预算单位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九)健全人才培训保障体系。

  1.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党校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市内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支持消防相关部门部署实施消防工作科技重点项目,支持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亲自授旗致训词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保障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组织、发改、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文化、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金融、税务、残联和茂名站、茂名西站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消防救援支队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办法》政策解读和宣传,进一步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政策衔接。《保障办法》和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保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