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原省本级统筹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6〕4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的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为妥善处理原参加省本级统筹的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问题,本着“统一并轨,平衡衔接”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停止执行原试点政策并纳入并轨问题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 黔府发〔2016〕5号)中“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即行并轨。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试点政策”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直、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72号)、《贵州省劳动厅成都军区联勤部关于驻黔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2000〕18号)和《关于省武警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2000〕35号),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不再办理原参加省本级统筹的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事宜。
原试点政策停止执行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军队、武警单位无军警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按照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296号)及有关要求参保,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对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43号,以下简称黔府办发〔2009〕143号文件)等政策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应由相关部门落实好退休待遇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关于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处理问题
(一)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在职人员,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全额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的人员,原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