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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根据2021年11月26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曲靖市专利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1〕50号〉修改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71号)等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促进我市专利发展和运用,依照《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激励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创造、运用有关工作。

第三条  专利发展激励金以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为主要激励对象。

第四条  曲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发展激励金的预算、兑现和管理。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行政区域内激励金的申请材料和初审。

第五条  专利发展激励金的兑现使用应突出质量导向,体现社会效应,遵循“择优扶持、合理安排、事后激励、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发展激励金的给付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创造、运用的主体,即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单位且有关专利统计关系及申请地址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

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或权利人的,以第一申请人或权利人为激励对象。

激励金申请人因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况造成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进行专利著录项目变更后再申请激励资金。

第七条  专利发展激励金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激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激励;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知识产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新认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企业,试点、培育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激励;考核为良好等次的,给予2万元激励。

(二)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择优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激励。

(三)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转化项目,按照上年发明专利转化新增产值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上一年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科技型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贴息利率不超过5%(含5%),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银行为上述贷款实现承担的评估费用,可申请相应的银行费用补助。每家银行补助标准为按年度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自行开展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六)对新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