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办〔2012〕2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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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
》 (
南府办〔2012〕15号
,以下简称《通知》)。该规定实施半年来,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因新旧政策衔接引发的计收标准争议问题,影响了部分项目供地。
为实现新旧政策顺利过渡,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计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
通知
》施行前已完成征地补偿结算且用地单位预缴征地款项达到补偿款结算100%的项目,按原政策核算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