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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管方式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管方式的通知

市国资发〔2020〕27号




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财会制度及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桂国资发〔2006〕208号),经委班子会决议通过,我委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管,通知如下:

一、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程序

(一)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属于企业管理内部控制,由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损失核销,企业应建立资产损失核销内控制度,规范损失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单独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5.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6.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二)企业每年随年度财务决算向国资委报备相关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报备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2.属于大额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大额资产损失的标准为:

大型企业:核销资产损失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20万元的;

中型企业:核销资产损失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万元的;

小型企业:核销资产损失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万元的。

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企业类型。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

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企业内审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大额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并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单独披露。

(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子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