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的通知

来政办发〔2020〕21号


兴宾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我市根据自治区的要求,自2019年以来,以来政办电〔2019〕10号、来政办函〔2020〕6号分别公布并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结合我市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费标准:2000元/亩。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积极配合征地工作,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给予征地奖励费;不主动配合征地工作,不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不给予征地奖励费。来宾市市区外各乡(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调整后的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来政办发〔2017〕22号公布的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停止执行。

2020年8月20日



(公开方式:公开)


《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来政办发〔2020〕21号)政策解读
2020-08-20      来源: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背景依据

我市2020年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前两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来政办函〔2016〕8号、来政办电〔2019〕10号)对比,各乡(镇)、街道的征地补偿标准均上涨,上涨幅度已适当消化了部分征地奖励费。经市自然资源局、市征指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及区征地办共同讨论,及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兴宾区财政压力大等客观因素,依法调整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

二、意见采纳

兴宾区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制定新一轮征地奖励费标准,并于2020年5月21日向市人民政府呈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兴宾区新一轮征地奖励费标准及执行日期进行审批的请示》(兴政报〔2020〕60号),请求市人民政府将兴宾区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