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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城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管理办法》经七届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城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亚市城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 琼府〔2017〕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区,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宅区。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开发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的单位等。

本办法所指配建幼儿园,不包括配建托儿所、早教中心等其他教育用房。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落实,为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提供政策支持。

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旅游文体、卫生与健康、商务、国资委、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和其他具有独立审批权的法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部门联动机制,共同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牵头组织编制学前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配建幼儿园的用地标准、服务人口规模、配置要求等应当符合学前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海南省相关文件规定。

学前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实现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学前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中,应当科学测算学位需求,并按照幼儿园学校每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

学前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之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公示30日以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进一步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学前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与备案。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开发导则中,按照学前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幼儿园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等要求,并书面征求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反馈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对于需要建设配建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地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供地前应当征求市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配建幼儿园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配合办理幼儿园移交管理相关手续。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配建幼儿园建设和移交义务、配建幼儿园的权属、配建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建设和监管

第七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每宗住宅宗地幼儿园配建的建设时序、移交标准等配建要求予以审核;对配建幼儿园的总体布局方案、单体方案和各具体项目建设要求提出意见,并配合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验收,做好相关移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审核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国家、本省和本市相关规划规范要求。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其中配建幼儿园的总体布局方案、单体方案和各具体项目建设要求的意见,作为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申报的施工图时,应当审核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国家、本省和本市对幼儿园设计与建设的规范。

应当将配建幼儿园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纳入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的动态监管。

第十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配建幼儿园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对于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的验收应当与新建住宅区项目的首期验收同步进行。配建幼儿园未同步建成的、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配建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应当办理联合竣工验收,组织验收单位应当通知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对配建幼儿园的具体位置、面积、功能、建设标准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第四章 移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由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承担配建幼儿园建设和移交义务的,配建幼儿园应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并以毛坯房移交,并经经验收合格后,由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办理房屋登记,再由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将幼儿园的不动产权无偿移交给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接收,并协助接收单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建设。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在土地划拨、出让手续的初始登记阶段,将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地块独立分割办证。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建幼儿园项目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