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建发〔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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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2017年8月25日
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在缴存所在地居住。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公积金中心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由受托银行或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业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受托代理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代理业务合法合规,服务高效便捷。
第四条 自愿缴存人员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按各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