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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3〕6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 (
国发〔2012〕25 号
)精神,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红十字事业,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汇聚国际国内资源,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有利于推动以慈善捐赠为主要形式的第三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有利于引领和带动有关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传播公益慈善理念,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红十字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坚持“解放思想,依法兴会,立足省情,把握重点,求真务实,科学发展”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汇聚国际国内人道救助资源,积极开展自然灾害紧急救援、灾后重建、人道救助、应急救护培训、造血干细胞捐献、艾滋病预防与关怀等人道主义工作,救灾救助成效显著,救护培训不断拓展,特色品牌建设取得实效,体制机制改革进展顺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已成为党委、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对外展示我省人道主义形象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人民群众对红十字会的认知度、信任度不高,募捐筹资难、救助实力弱等问题仍然存在,红十字会组织建设、能力建设等工作仍然滞后,影响了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贫弱人群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完善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各级红十字会要坚持特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把我省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应急救援科学化、宣传筹资长效化、救护培训常态化、公益项目品牌化、组织建设规范化、运行机制社会化、志愿服务特色化的社会救助团体,实现红十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推动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贡献力量。
(一)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统一协调调度红十字会参与当地应急救援工作;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以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红十字志愿者为主体的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大众卫生、应急供水、心理援助等救援队伍。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把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协调,增加投入,支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快形成以省红十字会紧急救援站为基础,各州、市备灾救灾中心和县、区物资储备库为补充的红十字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省红十字会要按照既定建设规模,抓紧国际人道传播中心(紧急救援站)项目建设,抓好“爱咨家”、“阳光家园”和“重生关爱中心”项目实施。
(二)切实加强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将红十字救护培训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和整合培训资源,保障培训工作开展。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提升群众救护知识和技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初学机动车驾驶培训体系中。教育、卫生、安全监管、旅游、电力、建筑、民航、铁路等行业和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三)切实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宣传和表彰奖励工作;推进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云南省分库建设,不断扩大库容量,注重提高少数民族捐献者资料入库率,提升有效库容利用率,做好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跟踪服务;积极稳妥开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依法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合法权益。
(四)切实支持开展公益活动和人道救助。支持红十字会在农村和社区开展贫困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的救助,参与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关爱行动及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扶贫济困、助孤助残、老年服务等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继续推动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等公益救助和人道关怀项目;培育社会参与度高、活动影响力大、救助效果良好、受助对象满意、具有云南特色的红十字人道救助品牌。
(五)切实强化志愿服务工作。要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健全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开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形成各领域具有专业特色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发挥红十字志愿者在各项公益活动中的作用。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志愿者骨干培训,不断提高志愿服务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和志愿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给予表彰。
(六)切实加强交流与合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充分发挥开展民间外交独特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开展对外民间交流,扩大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交流合作,扩大与各国特别是东南亚、南亚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交流合作,扩大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学习先进公益管理理念,不断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同时,组织开展省际间红十字会交流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好各类援助项目,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七)切实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力争“十二五”末建成省、州、县3级统一规范的捐赠信息管理平台,切实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从严规范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援助项目实施等捐赠救助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向受助人和捐款人反馈救助结果,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省、州、市红十字会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运用好政务微博等多种形式,规范信息发布,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巩固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八)切实建立健全综合监督体系。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计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严格实行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建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和处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确保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三、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九)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发展红十字事业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要将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每年至少听取1次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支持红十字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酌情将红十字会重点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十)切实加强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建设。要完善红十字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进一步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选强配齐领导干部,保证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要建立社会化开放式运行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招聘项目工作人员、招募志愿工作者等多种形式充实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逐步形成以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为骨干、志愿者和会员为补充的运行机制。要大力推进红十字会工作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和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要明确有人负责红十字工作。教育部门要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支持学校红十字会工作。卫生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有关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各级红十字会要做好会员发展工作,提高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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