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工信〔2021〕130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清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 (
清府办〔2020〕36号)文件精神,现将《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3日
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 (
清府办〔2020〕36号)精神,支持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的申报、兑现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
申报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近两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
(二)经市政府认定为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后,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以上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扶优计划”试点企业由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升级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兑现
第五条 申报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目录及页码(模板参考附件2),按要求排序统一装订成册(A4纸双面胶装印制、一式六份),并在材料封面、相关表格及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另附一张电子光盘。申报企业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包括:
1.《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获得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申报材料根据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准备。
第六条 审核兑现
(一)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对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
(二)审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再经局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党组会审议、局网站公示以及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等程序后,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
(三)政策兑现。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下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申报,开展奖励资金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奖励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资金拨付进度、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国家、省和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及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日(有效期5年)。
附件2
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奖励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盖章)
填 报 日 期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目 录
一、申请表 ...............................页码X
二、佐证材料(按照申报材料顺序逐一列明)
(一)佐证材料1 .........................页码X
(二)佐证材料2 .........................页码X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页码X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页码X
五、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复印件 ...............................页码X
附件1
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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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基本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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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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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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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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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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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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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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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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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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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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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银行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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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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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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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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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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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时间______年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时间__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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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认定时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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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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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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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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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二、承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近两年不存在安全、质量、环境污
染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
三、承诺未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出范围及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
对上述事项特此承诺,如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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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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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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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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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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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印发
关于《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04
一、制定《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领导在《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经验做法》(省政府《内部情况通报》第23期)上批示精神,为加快壮大发展我市实体经济,大力支持我市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企业提质增优,规范扶优计划试点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2020年8月,市政府印发了《
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为落实《
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相关奖励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一条,分为总则、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申报及审核兑现、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奖励的申报、兑现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奖励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近两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经市政府认定为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后,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奖励标准。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清远市“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扶优计划”试点企业由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升级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三)申报及审核兑现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2、审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再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程序确定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
3、政策兑现。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下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企业。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实施细则》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管理。
(五)附则
1、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