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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推行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推行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云人发[1997]8号

各州、市、行署、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处)、计委、公安局(处)、粮食局、教委(教育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滇单位,省内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关于推行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粮食管理局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关于推行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为了搞活人事管理,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的才干,解除流动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强化人事部门的服务职能,促进人才的社会化管理和法制化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5]97号文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人才市场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人事代理服务工作是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云南代表机构、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技机构,以及私营企业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包分配和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出国留学人员、辞职辞退人员等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的代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人事代理)。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


四、委托人事代理可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五、凡属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应由单位或个人明确代理项目,办理委托合同书。凡本意见第二条所列的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六、凡符合人才流动规定,应聘到本行政区域以外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七、省人事厅所属省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承办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单位的人事代理工作;各州、市、行署、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市县属企事业单位或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单位的人事代理工作。


八、人事代理业务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十个方面:


1、协助代理单位制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划和改革方案,及时向代理单位通报或解释国家和地方有关人才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规定。


2、代办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进行人才能力的测评,推荐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各类人员,为代理单位向有关分配部门申报接收统分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的计划。


3、管理代理单位员工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任职资格的认定和晋升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出国、报考研究生。办理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等证明材料。


4、负责协助代理单位办理从外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调入和特聘手续;协助申报接受复原退伍军人、回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计划。


5、负责办理代理单位招聘的辞职、辞退人员按政策规定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6、根据代理单位要求,开展人才岗位培训和转岗培训,代为制定员工培训计划。


7、为代理单位代办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8、负责协调办理按政策规定可在本地区落户落粮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子女的落户、落粮手续。


9、管理和接转代理单位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