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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黔人社发〔202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精神,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搬迁人口(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健全三类人员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促进稳定就业,完善欠发达地区就业帮扶机制,助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搬迁安置点(区)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夯实基础县(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水平稳中提质。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和培训意愿的劳动力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促进有劳动力的脱贫家庭、易地搬迁家庭实现“一户一人”以上就业。


  (三)主要原则


  ——平稳过渡。坚持优先理念,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提高就业稳定性,实现扶上马送一程。


  ——扩面提质。坚持量质并重,在困难帮扶、兜底保障的基础上,扩大就业帮扶覆盖范围,提高就业帮扶水平,提升就业质量。


  ——拓展延伸。坚持良性循环,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


  ——协同联动。坚持广聚合力,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部门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促进就业强大合力。


  二、稳定外出务工规模


  (四)推进劳务输出。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三类人员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实施“点对点、一站式”精准服务。对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补助资金按规定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对三类人员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方式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省外就业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三类人员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五)促进稳定就业。建立健全常态化驻企联络协调机制,指导企业与三类人员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优先留用三类人员。对吸纳三类人员就业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三类人员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就业。积极对接对口帮扶城市和黔籍务工人员集中地区的政府部门,帮助输出劳动力稳在企业、稳在当地。


  (六)强化劳务协作。强化与广东、浙江等省合力打造劳务协作新模式,充分发挥东西部协作和对口帮扶机制作用,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推广使用就业帮扶直通车,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搭建省内劳务协作工作平台,抓住“强省会”五年行动机遇,发挥贵阳贵安、遵义等中心城区就业岗位多的优势,开展省内就业结对帮扶,贵阳贵安每年提供不少于15万个就业岗位。输出地要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做好有组织输出工作,在对口帮扶城市和黔籍务工人员集中的城市设立劳务协作站(点)。输入地要形成本地区岗位供给清单,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到本地就业。更好发挥就业帮扶基地、爱心企业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为三类人员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各地要按规定用好东西部协作资金,促进三类人员稳岗就业。


  (七)培树劳务品牌。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特色劳务群体等优势,完善创业扶持、品牌培育政策,通过完善行业标准、建设专家工作室、邀请专家授课、举办技能比赛等途径,普遍提升从业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贵州劳务品牌。将三类人员作为重点输出对象,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确保外出劳动力稳定就业。


  三、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八)支持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坚持以城聚产、以产兴城、产城融合,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发展一批当地特色优势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做大做强茶叶、辣椒等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积极发展林下产业和林下经济,提高重要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水平,带动农民就业。实施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建设等重点项目,增加就业岗位。依托乡村生态、民族文化、农业特色产业等优势资源,打造农业全生产链,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域,让三类人员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确保收入。


  (九)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就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培育行动,发展壮大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经纪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农村产业吸纳就业的“蓄水池”作用。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优化利益联结,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壮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立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大省市县三级示范创建力度,力争2025年培育发展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3000家以上。


  (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增加就业。加强乡村路、水、电、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工作,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更多脱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乡村建设,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就业作用。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三类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十一)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在脱贫地区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对吸纳三类人员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和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区、特区)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十二)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脱贫地区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劳动力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劳动力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建立健全劳务市场、零工市场或微市场,充分发挥国有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的作用,为三类人员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因地制宜引进一批特色产业,引导从事苗绣、蜡染、银饰等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


  (十三)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强化服务、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现在岗人员实名制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加强岗位统筹管理,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避免一人多岗现象。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四、鼓励返乡入乡创业


  (十四)扶持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支持三类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持续实施“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发挥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作用,依托驻外劳务站(点),及时发布省内招商和用工信息,以乡情感召、政策吸引、事业凝聚,引导农民工等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加强指导服务,重点发展特色种植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休闲旅游业等,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组织评选一批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


  (十五)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在脱贫地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点)、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引导具备创业能力和意愿的返乡农民工、乡村能人等返乡入乡人员入驻,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农民工创业园(点)、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示范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各地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就业工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