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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到期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到期失效】

南府办〔201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USHUI.NET®提示:2023年新出台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南府规〔202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南宁市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费、就业安置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及相关税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