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各银保监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财金〔2019〕102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程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
2020年9月15日
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金〔2019〕102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推进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化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业丰收、农民增收等作用,加快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目标,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切实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调动保险机构自主性和创造性,规范保险经营,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鼓励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我省不同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鼓励农业保险各方积极参与。
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
(四)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稳步扩大我省粮食、生猪等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以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发挥云南绿色生态农产品优势为导向,以茶叶、花卉、蔬菜、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肉牛、生猪等产业为重点,结合“一县一业”等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逐步提高地方特色险种占农业保险比重。积极探索绿色有机农产品收益保险,发挥农业保险对生态、绿色、有机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探索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优化森林和草原保险方案,探索开展综合保险,稳步提高商品林投保率。(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协同发展。结合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基础上,试点开展制种保险,争取纳入中央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争取纳入全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逐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稳步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研究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影响的边缘户、易返贫户等低收入群体收益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云南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一揽子综合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云南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方式,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鼓励扩大我省橡胶、白糖“保险+期货”试点范围,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拓宽农村金融服务路径,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有效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引导支持保险机构完善经营机构布局,与各乡镇农业基层服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网络,切实改善保险服务。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落实国家和省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提高农户体验度,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探索建立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云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九)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跟踪问效、协调监管职责。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提供信息数据等方式,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云南银保监局、省统计局,各州、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农业政策协同机制。推进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农业补贴、农业救灾等政策之间的协同配合,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注重与农业保险政策相结合,发挥农业保险机制作用。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云南银保监局、省民政厅、省应急厅,各州、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大灾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省级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按照中央部署,研究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在风险分散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云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州、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探索开展我省农业保险风险研究,做好我省区域性农业保险新产品备案工作。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科学方法拟定保险费率。支持省保险行业协会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基于地区风险的费率和定价研究,保障农业保险经营可持续发展。(云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