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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府〔2017〕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文府〔2018〕6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 文府办规〔2021〕22号规定, 出台了新的修订后的文件,请结合引用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直机关与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审慎稳妥、扎实有序推进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海南省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系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对符合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予征收,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开发或直接入市,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除外。

第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试点期间,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征地实施单位为所在地镇政府或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征地实施机构。

第六条  建立征地工作联审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参加,负责协调推动全市征地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根据文昌市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对经政府审查同意用地的项目,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征地实施单位对项目拟选址地块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初步摸清土地权属、面积、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意愿和补偿安置诉求等情况,做好土地征收前期准备工作。

征地实施单位在实施征地前,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维稳办审核。

第八条  土地征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征地工作方案。由市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实施单位、市财政、市住规建、市人社等部门,根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研究拟订征地工作方案,明确拟征收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与社会保障办法等事项,报市政府审定。

(二)发布征地告知书。在实施征地前,市国土部门应当将经市政府审定的征地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与社会保障办法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征地告知书由征地实施单位在被征地单位的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被征地单位、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告知书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市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三)征地界线勘测定界。由市国土部门组织测绘人员进行征地界线勘测定界,埋设界址点桩,实地标明拟征收地块的四至范围。征地实施单位应组织征地工作人员、被征地单位所在村委会干部、被征地单位代表,共同参加征地界线勘测定界,摄取征地范围内现场情况的影像资料,做好现场证据保全。

(四)征地意见调查确认。征地实施单位应组织召开被征地农民群众会议,介绍征收土地用途、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操作方法及安排实施时间节点等,并以《征地意见书》确认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是否同意征地及补偿安置事宜。

(五)协商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实施单位应组织被征地单位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清点、登记。由征地工作人员与被征地单位、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共同对《青苗、附着物点验清单》作签字确认;由市国土部门、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征地实施单位应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对已签订或签字确认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内容或青苗、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征地工作人员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共同签订《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册》,市国土部门做好审核。征收土地协议及补偿确认材料应交由市国土部门统一保存,作为土地征收报批及拨付补偿款的凭证。已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地块,在土地征收报批时,不再出具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

(六)落实征地补偿款和用地报批。市国土部门应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将征地补偿有关款项拨入市国土部门专户。市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征收报批前,及时将社保费缴入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市社保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保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履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七)拨付征地补偿款。在履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后,市国土部门依据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册》及已确认的相关材料核算征地补偿款总额,并申报将补偿款拨付给被征地单位、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八)后续收尾工作。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并拨付征地补偿款后,市国土部门应将土地补偿结果信息(包括征地批复、征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告知被征地单位申请对其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征地实施单位应出具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确认书,同意将征收地块交付市政府土地储备部门进行收储。

第九条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须有85%以上的成员同意征收土地,并在《征地意见书》上签名盖手印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事项,方可认定为经集体表决同意征收土地。经集体表决同意征收土地后,仍有少部分村民小组成员(被征地农户)或被征地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补偿标准或安置办法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所在地镇政府会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协调不成的,征地实施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代表被征地单位与市国土部门、征地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法定代表人不愿履行职责或执行85%以上成员集体表决意愿诉求的,可以85%以上成员所确认的《征地意见书》为依据,由市国土部门、征地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对《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作签字确认被征地单位已同意征收土地,直至执行该协议约定。

第十条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已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有85%以上成员已确认青苗、地上附着物清点作价补偿结果后,征地实施单位应对不配合征地的个别青苗户进行约谈,宣传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要求其配合清点确认青苗,并做好约谈书面记录和约谈现场拍摄相片材料。经两次以上约谈,仍不配合开展青苗清点确认的,可启动青苗、地上附着物(住宅房屋除外)行政征收补偿工作程序,实施公证清点核定补偿。在核定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由市国土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领取补偿款。如在通知期限内仍未领取补偿款的,由所在地镇政府或市国土部门妥善保管其补偿款。

具体青苗、地上附着物行政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并公布施行。

住宅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工作程序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行政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涉及具体宗地的补偿和安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多种方案供被征地单位和农民选择。原则上,征收同一分区域土地或同一项目用地,应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一般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征收农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和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的责任田、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向被征地农民拨付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

  (二)征收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或没有明确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琼府〔2014〕3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公开分配。

  被征地农民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地块范围内有抢种、抢建行为的,不得向其拨付该地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具体实施征地补偿按照《文昌市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府办〔2015〕70号)和《文昌市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府办〔2015〕140号)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其补偿标准参照该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标准实际清点、丈量作价方式确定,青苗补偿费的亩均标准按照《文昌市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设定补偿款额度。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对于株数密度超过琼府〔2014〕36号文件所规定合理株数密度的,如属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种植的,应视种植年限和实际收获情况进行清点,并按照《文昌市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设定补偿款额度。对合理株数以外的青苗,仅给予产权人搬迁费,具体实施方式可参照《违背科学合理株数密度种植青苗的征收补偿指导意见》(文府办〔2016〕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涉及特殊苗木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或与产权人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产权人协商选定有资质估价机构,并共同委托其进行评估。在委托评估确定特殊苗木或附着物补偿标准时,需提供其现场拍摄相片、经清点丈量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的登记结果,以及经委托人确认的评估结果报告,作为拨付补偿款凭证。

第十四条  征收农村住宅房屋的补偿,由产权人从货币补偿、按统建房造价给产权人兜底补助、政府统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等三种方式中,自主选定一种。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产权人协商选定有资质估价机构,并共同委托其依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对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进行评估补偿,评估价格由委托人确认。

对搬迁房屋评估补偿费不足以重建新房屋,且搬迁房屋属产权人唯一居住地的前提下,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所在地镇政府核准后,可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政府公布的统建房造价计算,给予产权人货币补助自行建房安置;对于搬迁房屋评估价格高于政府公布统建房造价的,仍应按评估结果综合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五条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安置,由产权人从货币补偿安置、置换宅基地自建房安置、政府统建安置房安置等三种方式中,自主选定一种。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按照所在区片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补偿;具备异地安排宅基地条件的,权利人可申请按城乡规划安排异地置换宅基地自建房安置。

选择异地置换宅基地自建房安置的,政府应按城乡规划条件集中选址规划建设安置区,并负责安置区“三通一平”建设费用,以及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具体征收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非经营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