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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法律规定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产权流转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为主、服务“三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建设,要保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三农”的公益性质。

(二)坚持强化责任、汇聚合力。落实属地建设管理责任,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政策、财政等方面加大对本级和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确保其规范运行并开展常态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

(三)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运行监管,做到依法自愿、自主交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操作便捷。

(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整合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形成交易、服务、监管相统一的市场。

第五条  流转交易的双方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金融、环保、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交易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成。自治区设立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建设主体适时发起设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通过安排资金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  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设立和备案。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经过科学论证,并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全区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同时向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已设立但尚未备案的,要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

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名称,统一称为“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XX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如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机构规范名称要求的,必须经整改纠正后方可备案。

第八条  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运行机制,即统一监督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和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法律责任由其上级机构承担。

第九条  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名称为“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统计、汇总、分析和监督预警自治区本级和全区各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负责制定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联网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动全区统一联网;负责依法依规制定本级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并统一提供给市、县(市、区)参照使用;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设计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培训并指导全区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开展运营服务。

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开展数据与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等工作,有条件的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

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开展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资金结算、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负责本级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等工作。条件成熟后,可在当地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下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乡镇和村级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涉农业务较少的县(市、区)也可与市级共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监管,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初审核实及资料录入、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等工作,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等工作。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可开展线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统进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总上报。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逐步成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前置工作。

自治区、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统一联网,实现全区按照统一运作机制规范运行。

第三章  交易主体、范围、程序方式与规范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

农村产权转让方是指依法流出农村产权方,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是指依法流入农村产权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