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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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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石嘴山市棚户区改造进程,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购买原则


  (一)坚持“满足需要、优先采购、减少新建”的原则;


  (二)坚持“单价采购、居民选择、据实结算”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购买、程序规范”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


  石嘴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自治区配套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市本级财政资金。


  三、房源条件


  (一)市、县区政府面向市场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房源为现房,价格低于同区位商品住房。


  2.房屋相关手续齐全、配套设施完善,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


  3.棚户区安置房源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改善性住房需要的房源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4.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水、电、暖、燃气及闭路电视齐全,室内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厨房铺设墙面砖,安装普通洁具、洗簌盆等,达到入住条件。


  5.对列入2015年度目标任务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已下达建设任务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担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代建协议,项目竣工后由政府定价购买;目标任务剩余部分,由政府面向市场购买或推行共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