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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3〕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和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3号)(以下简称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参保人员已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