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具体情形详见《钦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规行为容错清单(第一批)》(附件2)。
附件1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依据及情形 |
强制措施依据 |
1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 |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2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 |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3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4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的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的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6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违法行为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7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的违法行为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8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违法行为 |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在线上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或线下提交材料已受理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9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因疏忽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的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因疏忽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1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11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
12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
13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的违法行为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14 |
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其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的违法行为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其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15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但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的违法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注:以上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附件2
钦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规行为
容错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适用条件 |
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 |
1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1.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必须载明的事项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经营资质,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适用于广告主利用自有媒介(自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印刷品等)发布的广告;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5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6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7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能使公众辨明为广告;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发布医疗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已取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1.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12 |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
1.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13 |
广告中未全部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
1、附带赠送的行为已实施,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正确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7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上市公司除外)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8 |
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上市公司除外)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的为非许可类经营活动。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9 |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20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九条: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不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22 |
合伙企业未依法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使用公司名称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除外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24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25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26 |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未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7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亮照亮证亮标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28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2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30 |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31 |
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
32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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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33 |
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34 |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35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十六条: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6 |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37 |
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38 |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1.适用于市场调节下的经营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第十七条 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39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1.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保护记录;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40 |
参加传销没有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 3.非明知为传销仍然参加,且在参加传销后没有参与实施软暴力等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41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2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3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5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1.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三次(含);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不属于同一食品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形; 4.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且对标签内容进行了审查的; 5.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46 |
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标签上应当有批准文号,经营者应当查验是否与公开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一致。) |
1.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三次(含);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不属于同一食品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形 4.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且对标签内容进行了审查的; 5.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47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
1.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三次(含);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不属于同一食品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形; 4.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且对标签内容进行了审查的; 5.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48 |
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抽检不合格 |
1.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三次(含);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且对标签内容进行了审查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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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 |
1.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三次(含);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通过清洗、挑拣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如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等。 4.商场、超市、便利店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5.涉案产品数量少,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0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1.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51 |
销售的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仅标签标识(标志)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导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
1.不属于同一产品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形;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产品实物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 4.标签标识(标志)内容真实,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要求; 5.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52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53 |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
54 |
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5 |
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