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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函〔2019〕17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发挥金融助力脱贫攻坚战的有效作用,结合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情况,现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范畴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要点。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续贷及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扣除民政救济兜底的“两无户”)。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贷款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向贫困户再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三)进一步明确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领域。


(四)进一步明确贷款条件。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贷款对象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应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贷尽贷。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一定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要继续发放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做到精准投放、应贷尽贷,切实提升小额信贷获贷率;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予以追加贷款支持,切实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通过发展生产实现脱贫致富。


(二)坚持应续尽续。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所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三)坚持应展尽展。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在项目市场前景良好、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做到应展尽展。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其中,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四)坚持应收尽收。承贷金融机构要做好贷款的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日60天前要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要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要密切联动配合,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对于已出现风险或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要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做到应收尽收。


(五)坚持应补尽补。对贷款户因经营产业项目亏损、死亡等原因致使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做到应补尽补。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六)坚持应催尽催。对有能力不偿还贷款、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应采取司法手段依法组织清收,杜绝违法强制催收行为,做到依法催收、应催尽催。


三、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的筹资渠道


(一)专列扶贫信贷资金。承贷金融机构应制定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计划,加强负债业务管理,创新负债产品,多措并举,大力组织资金,保障扶贫信贷资金充足。


(二)积极申报扶贫再贷款。承贷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汇报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情况,根据要求申报扶贫资金再贷款,开源节流,解决资金不足、融资成本高等难题。


四、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要求


(一)加强不良贷款的处置。1.承贷金融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与部门紧密配合,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2.对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县(市、区)执行熔断机制,暂停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对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县(市、区)政府、承贷金融机构进行约谈。3.启动风险补偿金机制,按规定流程进行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风险补偿金协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