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和《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浙江省税务局在总结《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实际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经过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制定和发布本公告。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
序号 |
单位 |
拟处罚金额 |
|
1 |
浙江省局 |
300万元 |
|
2 |
杭州市局 |
150万元 |
|
温州市局 |
||
|
绍兴市局 |
||
|
台州市局 |
||
|
金华市局 |
||
|
3 |
其他设区市税务局 |
100万元 |
|
4 |
萧山区局、余杭区局、建德市局、临安区局 |
40万元 |
|
乐清市局、瑞安市局、平阳县局、永嘉县局、瓯海区局、龙湾区局、鹿城区局 |
||
|
桐乡市局、平湖市局、海宁市局 |
||
|
柯桥区局、诸暨市局、嵊州市局、新昌县局 |
||
|
安吉县局、德清县局、长兴县局 |
||
|
温岭市局、临海市局、玉环市局 |
||
|
义乌市局、永康市局、东阳市局 |
||
|
龙游县局、江山市局、开化县局、常山县局 |
||
|
5 |
其他县(市、区)税务局 |
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