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5-06-26 黄政发〔2015〕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1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黄政发〔2019〕2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黄政发〔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鄂政发〔2014〕3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黄石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我市市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及家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幸福黄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政府全面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养老形式,形成合理梯度;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及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专业服务的互动发展;统筹各级政府各类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2.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实践创新。突破体制机制瓶颈,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向政府直接提供与政府购买服务并举转变,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向补需方与补供方相结合转变,实行政府定价的养老机构向综合考虑成本与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相结合转变,逐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其他公益性养老服务和市场化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供给机制。
3.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拓展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氛围。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与供给水平,所有城市社区建立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农村幸福院);机构养老床位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5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比达到75%以上。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中日益重要的产业门类。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发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2.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3.支持和引导家政、物业等企业和社会组织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
4.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助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助老服务的项目竞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
5.鼓励和引导社区各类群众组织和个人开展助老服务。发挥志愿者在社区助老服务中的作用,把爱心助老作为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强青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志愿者帮助空巢老人做饭、打扫卫生、代购物品、陪同就医、精神关怀、心理抚慰和疏导等志愿服务;开展慈善援助和社会捐助等活动,努力改善结对老人生活条件。不断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公众互助的“助老服务志愿者爱心储蓄”制度。
6.培育发展老年志愿者互助组织。引导和鼓励“年轻的老年人”帮助“更老一些的老人”,成立社区老年互助志愿者服务队或义务助老协会,开展为老人提供心理、法律、医疗、照顾、家政援助、纠纷调解等服务。
(二)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
1.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产、农村中心户房屋,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资源,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建制村或者较大的自然村,加快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满足居家老人健身娱乐、互助照料等需求。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具有日托或全托功能的托老所(农村幸福院),满足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对养老床位的需求。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大力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全面建立农村老年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联络、组织老年人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和化解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协助村委会督促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责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倡导和推广邻里相助、结对帮扶“老伙伴”项目。
3.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个人捐资兴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2/3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命名(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三)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服务。
1.加快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公办养老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数量要占总入住老年人数量的50%以上。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力戒铺张豪华。
2.对公办城市养老机构实行能力提升计划。逐步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的护理功能,提高其为入住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能力。
3.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或其面向社会服务的部分设施,在确保产权明晰、养老用途不改变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公建民营,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投标,将经营权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运营。鼓励引导公办养老机构员工通过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公司制企业,利用专业优势承接公办养老机构日常运营和服务外包项目,实现人员分流和机制转换。整合资源,社会参与,建设黄石民政福利中心。
(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各级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降低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可用的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机构。允许社会力量和个人因地制宜按规定标准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对现有住宅、工业、商业等设施改建规模化养老机构的,在规划调整、财政补贴和公用事业收费价格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为入住老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化的发展。依托社区构建居家养老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支持系统,继续推广全市统一的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完善养老服务数据库及其分析决策功能,推进养老服务网上办事和服务。对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热线,政府按接受服务人数给予一定的电信费补贴。政府有关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鼓励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建立有利于集成市场和社会资源、促进供需对接的科技助老平台,研发各类适合于养老机构和老年家庭的信息产品,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家政、预约医疗保健、电子商务、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一站式服务。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为其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积极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改制企业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推动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和落实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和指导老年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七)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以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为推手,制订养老服务过程管理、应急处置、养老设施、医疗保障、餐饮服务、健身娱乐等标准,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实现养老服务标准化。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未按标准化建设或已建设但验收不合格的养老设施不得经营。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河南养老院失火教训,强化消防、药品食品、卫生等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以养老服务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引领产业发展。围绕建设鄂东特大城市的目标,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土地供应、设施建设、项目选择、资金投入、政策保障。
(二)统筹规划建设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各级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县(市、区)要在2015年10月前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2020年)》的编制。
(三)完善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补贴政策。
1.不断完善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根据我市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实时建立高龄津贴扩面提标机制。
2.全面建立重点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分散供养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低保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低收入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80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助,采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