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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株政办发〔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株政发〔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
信息时效期:2024-09-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卓越品牌企业,建设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有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申请自愿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申报组织或个人任何费用,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获奖个人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评审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报市长审批。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四)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考核、监督评审员;

(五)组建评审组,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等;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者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者及其所属单位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评审实施计划;

  (二)对企业或个人实施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株洲市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从事生产、工程、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旅游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近5年正常运行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实施高质量发展,经营绩效卓越,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在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愿意分享质量管理典型经验做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8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质量工作成效突出;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为《株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为保证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填写《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进行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报组织或个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受理的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客户)满意度测评,形成市场(客户)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对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进行审议,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查实的,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通过公示的组织和个人,报市长审定后,进行公告。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