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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宜府发〔2015〕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失效日期2025-12-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是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支持金融改革创新,服务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打造三峡城市群和长江中上游区域性金融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金融市场主体加快引进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财务、金融租赁、资产管理、投资、第三方支付等法人型机构和区域总部机构,着力在引进外资银行和国际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方面实现突破。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 号)予以奖励补助;设立市级非银行金融分支机构,参照银行业奖励标准,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补助。

  支持现有金融机构提升层级,扩大管理及业务辐射区域。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和开展业务。研究制定专项政策,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企业与国内领先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

  到2020年,力争引进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2家以上、全国性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20家以上,新设一批证券、期货、信托、基金、资产管理、金融租赁等机构,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

  二、搭建对接合作平台

  完善金融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每月、每季度定期交流金融改革创新经验,研究解决金融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加强政银企对接,完善重大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金融对接机制,每月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优质企业和项目,每季度组织召开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与有股权、债权融资需求企业的对接会,强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

  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合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等信贷支持薄弱环节倾斜。

  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其在保障房、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扶持引导作用,确保政策性信贷资金投放逐年增长,“十三五”期间达到200亿元以上。

  推行企业“主办行”制度,落实信贷支持清单和支持情况回单管理办法,提高信贷服务的针对性。

  力争全市存贷款余额年增速保持在15%以上,到2020年全市存贷款余额分别突破6000亿元、4500亿元。

  三、健全担保帮扶体系

  扶持国有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新增市本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 2亿元,2015年内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担保资本金新增10亿元。逐年充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政府出资参股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和相关规定办理。发挥国有担保公司的主导作用,推动担保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和资本合作,拓宽资本来源,加强风险管控,提高服务效率。鼓励民营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增强自身担保能力。

  扩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规模,2015 年内,市本级财政应急周转资金规模扩大到 3 亿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急周转资金总规模扩大到10亿元。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应急周转资金应用,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效率。

  认真落实创业就业小额贷款政策,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充实专项担保基金,2015年内市本级担保基金规模扩大到1亿元。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机制,实行担保费补助。

  四、鼓励创新金融模式

  深化与省级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争取更多金融创新产品和模式在宜试点。支持银行开展跨业跨区合作,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吸引市内外资金不断增强贷款投放能力。

  鼓励开展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推动开展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

  加大金融服务 PPP 模式的创新力度,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灵活运用 PPP 等新型投融资模式,建立政府引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体制。

  实施金融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工程,积极推动社区金融、小微金融发展和县域金融工程建设,打造从城市到农村、从线上到线下的立体化普惠金融服务网络。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等信息资源,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评级发布机制。在宜昌高新区探索建立金融、商务综合服务中心试点,并向下延伸推广。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各县市在省内率先开展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鼓励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农业等部门合作,探索开展“三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本地农业特色产业保险试点,积极推广“扶贫贷”、“助农贷”、“双基双赢”合作贷、“三农”政策性保险。

  鼓励商业银行与财政、经信等部门及保险机构合作,积极推广“助保贷”、“政银集合贷”、“助小贷”、信用保险、贸易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金融创新服务模式。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循环贷”、续贷业务,减轻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

  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支持四大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和社会资本在宜发起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城市投资基金。市级财政首期设立 3 亿元规模的产业引导基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参股组建子基金等方式,激励、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服务地方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改革,通过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参股或控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

  研究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运作。力争到2020年,全市社会融资总规模突破1400亿元。

  六、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鼓励和支持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在“新三板”、“四板”挂牌,支持已上市或挂牌企业进行再融资。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2﹞20号)相关政策。

  完善企业上市、挂牌、培育过程中相关审批事项的“绿色通道”,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做好企业上市挂牌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券),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城区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2﹞103号)给予经费补助或贴息。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引进保险资金,探索推进资产证券化。

  鼓励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宜昌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收购、兼并、重组宜昌市内其他企业。

  依托宜昌文交所,承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职能,搭建资产、产权、大宗商品和股权交易平台,逐步拓展环境资源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城市矿产交易等交易品种。加快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推进农村综合产权规范交易。

  力争全市企业直接融资总量年均增长 10%以上,力争到 2020年,全市上市企业突破 20 家,“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达到100家。

  七、支持发展科技金融

  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打造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科技保险等专业服务平台。搭建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平台,探索组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综合运用引导基金、专项补贴、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增信补助等方式,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大力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综合采用买卖方信贷、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企业债券、集合信托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融资。市财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财政科技创新贷”业务,根据银行贷款规模、不良贷款容忍度、风险分担比例测算安排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银行降低利率,创新担保方式,对银行该业务贷款损失最高给予损失总额30%的补偿。

  鼓励高层次金融人才来宜发展,给予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