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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失效日期2025-12-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鄂政办发〔2015〕38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一)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以救助弱势群体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倡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公益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大力开展社会捐助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奉献爱心。依托有影响的节会平台,动员爱心人士捐助善款,打造富有宜昌特色的慈善募捐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疾人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支持企业或个人冠名慈善基金,凡有捐赠意愿或定向救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且认捐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加大集中募捐活动力度,将每年5月定为全市“慈善捐赠月”,组织开展“爱心一日捐”主题慈善活动。鼓励经常性捐助,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建立网络捐赠平台,促进慈善捐赠常态化。发挥统战、外事侨务等部门优势,推动慈善机构与海外爱心企业、个人的联系与合作。总结推广慈善超市经验,促进慈善捐赠和救助社会化、网络化、即时化。

  (三)健全慈善救助信息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推荐。广泛宣传推介慈善组织的服务项目,方便有需要的社会公众及时求助。

  (四)落实捐赠税费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慈善组织

  (一)积极培育慈善组织。探索推行基层慈善组织直接注册登记制度。鼓励慈善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慈善活动。探索培育枢纽型慈善公益组织,推动慈善组织之间的资源整合,提高社会救助效益。要尽快出台政策,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切实强化行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