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4日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航业发展的意见》 (
鄂政发〔2012〕2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民航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2〕253号)的规定,结合武汉航空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第三条 航空企业(含包机企业,下同)在本市新开直飞的国际(含地区,下同)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1年内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新开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按照机型和航线里程每航班奖励4—13万元(具体奖励标准见表一)。
(二)新开的国际定期货运航班按照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和航线里程每航班奖励4—13万元(具体奖励标准见表二)。
(三)新开的国际不定期客货运航班按照定期客货运航班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四)经营国际定期客货运航班的航空企业在本企业现有航班基础上,新开的加密航班按照定期客货运航班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五)航空企业在其他航空企业经营的国际定期客货运航线上新开的定期航班,按照定期客货运航班奖励标准的10%进行奖励。
第四条 航空企业在本市新开直飞的国际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第二年按照第一年奖励标准的80%进行奖励。
第五条 航空企业在本市新开国内定期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1年内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新开的国内定期客运航班按照机型和航线里程每航班奖励3000—4500元(具体奖励标准见表三)。
(二)鼓励航空企业新开省内支线航线,新开省内支线机场经停武汉至其他机场的定期客运航班每航班奖励1万元。享受本款奖励的不再同时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
(三)新开的国内定期货运航班按照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和航线里程每航班奖励3000—4500元(具体奖励标准见表四)。
第六条 航空企业在本市新开国内定期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第二年按照第一年奖励标准的80%进行奖励。
第七条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要求,新开的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等洲际航线,以及其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新开直飞国际、国内定期客货运航线,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另行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时间。
第八条 以各航空企业在武汉天河机场的历史最高旅客发送量为基数,对本年度新增的旅客发送量(不含过站人数)按照每人25元的标准给予航空企业奖励;以各货运航空企业在武汉天河机场的历史最高国际货物发送量为基数,对本年度新增的国际货物发送量按照每吨350元的标准给予货运航空企业奖励。
第九条 鼓励航空企业发展国际航空中转业务,对在汉中转的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旅客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开行国际航班的航空企业奖励;对在汉中转的国际货物按照每吨300元的标准给予开行国际航班的货运航空企业奖励。
第十条 对武汉天河机场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