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宜府发〔2015〕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决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鄂政发(2013)60号
)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发〔2013〕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资源配置高效合理、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的区域创新体系。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合作关系的比重达60%以上;建立校企产学研合作基地300家以上;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达到50家;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实施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00项,转化科技成果600项,推广新技术1000项;全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每年增长15%以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9件;全市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达到100家;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长1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放宽科技成果处置条件。将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研究单位。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宜实施科技成果转让转化的收益70%以上留归团队。
(二)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股权化、资本化运作。支持以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期股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科技人员。鼓励技术分红享受者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购买公司股权。
(三)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经认定后按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分别按国家或省级项目支持资金的5%~10%配套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承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及其相关技术实施转化,开发出新产品达到批量生产能力或实现生产工艺明显改进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加入国家级战略联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加入省级战略联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在宜转化、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市级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市内院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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