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2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武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原有效期,有效期庙满到期目动失效。有效期届满日2027年2月2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公约,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非(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申报承诺文书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
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等情形的,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第六条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借用)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经依法备案的,可免予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登记的,应当提交托管合同或租赁合同。
前置审批部门已核准住所的,市场主体可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七条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进行登记。下列机构可以作为托管机构:
(一)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的产业园、工业园、科技园、创业孵化器、总部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的运营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