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黄政规〔20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意见》 ( 黄政发〔2017〕7号)规定,有关政策与黄政发〔2017〕7号不一致的,以黄政发〔2017〕7号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黄政发〔2017〕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区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6日
黄冈市区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黄冈开放开发步伐,鼓励投资者在黄冈市区投资创业,推动市区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黄冈市区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指,与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高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黄冈市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类型项目。房地产项目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财政奖励
第五条 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自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年等额奖励给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后2年减半奖励给投资企业。
第七条 对来我市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土地和房产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项目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对重大工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用地,按园区规划优先安排竞标地段。对落户市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者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具体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另行商定。
第九条 对单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投资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依法取得农用地经营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农用地经营权的,土地租金可按约定年限分年缴纳。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项目,按项目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出让土地,同时市政府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扶持。扶持额度由项目评审委员会拟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具体结算方式为自项目摘牌之后一个月内奖励30%,项目正式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50%,项目正式投产一个月内奖励20%。
第十一条 投资者从事农业开发及电站、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划拔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拔方式供地;鼓励并积极引导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用地方式,所有纳入有偿使用方式的土地,以公共设施用途确定地价。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并安置一定比例改制企业相关人员的,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到新成立企业的或兼并方企业的,可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费。
第四章 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落户到市区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