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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我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我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发改经贸〔2018〕6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废止和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 ( 浙政发〔201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推进我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综合评价、实绩排序、分类施策为主要内容,建立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配套实施差别化的资源要素配置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促进创新强、亩产高、效益好、质量优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为推进我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县区为主、部门协同。以县(市、区)为主体,省市县三级协同联动,相关职能单位参与,统分结合、分级负责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改革创新、试点先行。各类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服务业强县(市、区)试点地区率先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总结提炼试点经验、迭代提升试点成果,探索建立一套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有效路径、方法、体系。

  分类分业、科学评价。根据服务业企业用地情况,分别设置用地企业和非用地企业评价指标。根据不同门类、不同行业服务业企业特点,分别设置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本地区服务业重点行业、主导产业入手,依次有序推进,逐渐建立服务业各行业亩产效益指标体系、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和政策体系。不同地区可根据产业特点和评价结果,积极应用,对实际应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实行评用分离。

  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市场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注重制度规范,企业综合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差别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

  积极稳妥、扶优汰劣。以“亩产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

  2019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面开展服务业重点行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其中承担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杭州、宁波、金华及其所辖区、县(市),服务业强县(市、区)试点地区率先开展所有服务业行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面开展服务业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同时,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探索建立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企业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机制。

  二、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明确界定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开发和带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重点行业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纳入评价范围。

  (二)科学设置评价指标。指标设置、数据口径应规范统一,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开展分地区分类分业评价。自有土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增加值、税收实际贡献、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年平均职工人数、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六项指标。没有自有土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增加值、税收实际贡献、年平均职工人数、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四项指标。数字经济、高技术、科技等领域的服务业企业还应包括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R&D人员占企业职工数比例、人均软件著作权数量等指标。高能耗、高水耗的服务业企业应增加电力、水等资源消耗指标。各地也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增加2—3项个性化指标。

  (三)合理设置指标权重。单项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35%。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示范作用强的企业,各地可视情况酌情予以加分。对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的企业,可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同类同业企业20家以上须进行分类分业排序,评价结果可分为4档。原则上首档企业占比不超过10%、末档企业占比不超过5%。各地可将吸纳就业、企业上市和科技创新(如科技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作为评价结果提档升级的参考指标,并根据实际,制定定档、提档、加分和降档的具体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评价当年因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安全、质量、排放不达标、偷税漏税行为被执法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列入首档和二档。对评价结果末档的企业下年度不得享受政府财政性激励政策。

  (四)规范开展综合评价。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数据获取采取企业申报制。建设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规范要求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导入平台,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加强数据获得的合规性,按照国家对数据开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按主题、部门、地区进行分类分级共享,分档建立企业体检档案。评价过程公正公开,评价结果确定前应进行公示,并经当地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三、创新推进结果应用

  (一)制定完善精准扶持政策。创新土地差别化出让起始价政策,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分类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依法依规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制定分类分档的差别化租金补贴政策(仅适用于没有自有土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金融机构的共享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首档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首档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参照享受相对应的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

  (二)开展“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分行业、分地区发布“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树立行业标杆、典范。引导企业对标先进、补齐短板,加强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亩产效益”提档升级。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首档企业,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同等条件下,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末档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停止各类财政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三)设立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行业规范。推广“标准地”制度,探索商服用地、仓储用地带着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出让。建立健全“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的土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竣工综合复核验收,对未达到协议规定的,严格落实相应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力度,重点研究协调深化全省服务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重大问题,牵头抓好政策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各设区市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开展市区企业综合评价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制定分行业领跑者计划、发布领跑者名单。

  (二)加强指导服务。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大对各试点县(市、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指导力度,总结提炼、迭代提升先行试点地区的经验成果,对改革工作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产效益”提升显著的市、县(市、区),在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倾斜,并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对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改进不足,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开展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项多层次数据挖掘分析,发布年度系列评价报告,为分析研判经济走势、推进企业精准服务、制定产业政策等提供重要参考。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大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大力宣传我省服务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的经验和做法。主动对接上级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广评价成效。及时准确发布综合评价相关信息,宣传首档企业成效贡献,树立标杆引领示范。及时发布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全省开展分行业、分区域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2.浙江省规上服务业企业评价数据申报表

     3.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

全省开展分行业、分区域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门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门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行业门类,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带有公益性质的企业是指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相关企业。

  二、税收实际贡献(单位:万元)

  税收实际贡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13项税费实际入库数。其中增值税包含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

  三、增加值(单位:万元)

  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按照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

  四、土地面积(单位:亩)

  用地面积是指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五、年平均职工人数(单位:人)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数。

  六、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七、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增加值/用地面积

  八、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九、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单位:%)

  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R&D活动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十、人均软件著作权数量(单位:件/人)

  人均软件著作权数量=软件著作权数量/年平均职工人数

  软件著作权数量是指根据有关法律,依法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软件著作权的数量。

  十一、R&D人员占企业职工数比例(单位:%)

  R&D人员占企业职工数比例=R&D人员数量/年平均职工人数

  R&D人员数量是指单位内部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三类活动人员数量,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人员数量和直接服务人员数量。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附件2

浙江省规上服务业企业评价数据申报表

(20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序号

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域代码(前6位

所属行业代码(前4位

登记注册类型(前3位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营业收入(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千元

年利润总额(千元

增加值(千元)

税收实际贡献(千元

R&D人员数(人

R&D经费内部支出(千元

软件著作权数(件

自有土地登记面积(亩

租赁或其他方式占用的建筑面积(m2

租赁的建筑面积折算为土地面积(m2

上一年租金支出总额(千元

是否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

是否行业领军企业、单打冠军、隐形冠军

是否跨界融合型企业

是否平台型企业

是否独角兽或潜在独角兽企业

综合能耗(标准煤

地址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日常联系人及电话

企业所属乡镇、平台、行政村

备注

































报送人:                                              电话: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1.全省所有单位在整个综合评价工作流程中统一使用此表及其规定格式。不要改动表格中的指标、单位、排列顺序,以免造成汇总、统计中的错误。

2.在上报省里时,不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开发和带有公益性质的企业。

3.各县(市、区)负责取数、核实、评价,11个设区市负责汇总上报。

4.按照收入法计算增加值,计算方法: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

5.租赁或其他方式占用的建筑面积(m2)、土地面积(m2)、租金总额(千元)由企业自主上报,仅作参考。折算公式为:土地面积(Q)=∑(租赁的建筑面积(P)/容积率)

6.是否上市企业,填写“是”或“否”,若新三板上市,请注明“新三板”。

7.领军企业、单打冠军、隐形冠军、跨界融合型企业、平台型企业、独角兽或潜在独角兽企业请另附商业模式、关键运营指标以及行业地位的简要说明。

8.若指标数字本身为零,请务必填写“0”,不能为空或其他符号。


附件3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浙江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邮政管理局。

抄送:各市、县(市、区)发改委,省亩均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印发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