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苏财规〔2020〕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财规〔2025〕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8日
附件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分级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等;
(二)省级特色小镇创建。支持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单位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三)价格调控。支持与价格调控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补偿因落实政府价格调控政策造成的损失,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推进价格监测、价格信息服务等;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等工作,保障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支持信用管理应用项目建设等;
(五)其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平台项目建设等给予投资补助;对因落实政府价格调控责任造成损失的经营者以及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经营者、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给予补助,对与价格调控相关的价格监测和价格服务给予补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三)事后奖补。对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