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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2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8-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63号 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年,我市部分区、县局在增值税管理中发现有纳税人存在扩大范围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抵扣税款等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5〕545号)规定,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发生免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凭《收购凭证》计算抵扣税额。

  二、使用《收购凭证》的纳税人,特别是以《收购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收购的农产品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农产品明细账和实物台账,应设置实物台账的种类和项目包括:

  (一)收购台账,项目包括:收购日期、收购地点、品名、数量、金额、送货人姓名、送货人住址、送货人身份证号、送货人签字、收购人员签字等。

  (二)库存台账,项目包括: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送库人员签字、仓库保管员签字等。

  (三)领用台账(工业企业设置),项目包括:出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领用人员签字、仓库保管员签字等。

  (四)销售台账(商业企业设置),项目包括:出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购货单位名称、提货(销售)人员签字、仓库保管员签字等。

  纳税人应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农产品购、销(用)、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等。对未按照上述规定核算的纳税人,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使用《收购凭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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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