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3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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