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附件:
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实施机关 |
1 |
对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税前扣除的审核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主管地税机关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税前扣除审核 |
联合发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主管地税机关 |
3 |
商品削价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一条: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主管地税机关 |
4 |
遣散费、买断工龄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六条:遣散费支出、买断原有职工工龄支出,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10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
主管地税机关 |
5 |
校办企业转制上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金额税前扣除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
主管地税局 |
6 |
企业转制以优惠价取得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
主管地税机关 |
7 |
事业单位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审核 |
联合发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主管地税机关 |
8 |
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30号)第五条:企业弥补亏损原则上应在年终后一次性办理,但个别金额较大的,经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用其产生的盈利先弥补亏损;年终,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弥补亏损申报、审核手续。 |
主管地税机关 |
9 |
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残值率的核定 |
联合发文。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浙税二[1994]95号)第一条第(一)点: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单项或分类折旧方法。对未使用、不需用或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和已经提足折旧而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租用的房屋、设备等所有权不属于业主的固定资产或不属于业主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均不提折旧。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一般为原值的3%-5%,具体方法和净残值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主管地税机关 |
10 |
个体工商户租赁费税前扣除的审核 |
联合发文。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浙税二[1994]95号)第一条第(四)点: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机器设备等租赁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列支。 |
主管地税机关 |
11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税前扣除的审核 |
联合发文。《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浙税二[1994]95号)第一条第(六)点: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管理费、摊位费、卫生费等,凭合法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实列支。 |
主管地税机关 |
12 |
聘用人员补偿费税前扣除的审核 |
省局文件。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主管地税机关 |
13 |
转制前企业所得税的清理申请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
主管地税机关 |
14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成本计算方法、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和存货的计价方法改变的批准 |
省局文件。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管地税机关 |
15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核定 |
省局文件。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省地税局 |
16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核定 |
省局文件。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管地税机关 |
17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开办费扣除年限的核准 |
省局文件。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管地税机关 |
18 |
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冲销的纳税调整的审核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主管地税局 |
19 |
微利企业房产税减免审批 |
省厅文件:
[86]财税1432号 |
省地税局 |
20 |
校办企业、福利工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
省厅文件:
[87]财税149号 |
主管地税局 |
21 |
评估机构的审核认定 |
省厅文件:
[95]浙地税三38号 |
省地税局 |
22 |
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确认 |
省厅文件:
[95]浙地税三38号 |
主管地税局 |
23 |
办税员认定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7]125号)。第七条规定:办税员应在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时确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本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确定办税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时办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每个纳税单位可设置一名以上办税员。 |
主管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