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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22 浙地税函〔2004〕4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高速增长,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一大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迅猛发展,已成为保障我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必不可少的一支社会监督力量。发展中介机构也是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我省第三产业的重要举措。鉴于我省各类中介机构正处于发展过程中,各方面尚不成熟,且各地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也不统一,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促进中介机构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制性质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国税发[2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