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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2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9〕35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晋政办发〔2019〕26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社会保险降费减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降费率工作的重要意义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人社、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方案》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

二、平稳实施降费率政策

201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我省已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我省工业稳定运行提质增效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次《方案》的出台,是在前期降费的基础上,再次下调费率,将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让利于参保单位和职工。各市人社、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优化经办流程,调整完善信息系统,确保降费率政策5月1日如期落地实施。在做好降费率工作的同时,要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各项社保基金平稳运行。

三、做好社保降费减负宣传工作

为确保《方案》有关工作部署落实、落地、落细,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对社保降费减负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保降费减负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96号)精神,各市人社、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协调各种资源,通过多渠道形式,构建全方位、立体式、高密度的宣传格局,精准地开展社保降费减负政策的宣传解读,深化公众对政策的理解,赢得群众的支持。

四、精心组织实施

各市人社、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及时跟踪政策实施情况,落实好《方案》各项措施,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降费感受,不断增强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政策获得感。对《方案》实施后的基金运行情况做好后续跟踪和分析,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变、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效应分析准确,使社保基金可持续、企业与职工同受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社保费降率30问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5-08
1、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预计,2015年到今年4月30日现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满,共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近5000亿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四部门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本文简称《方案》),经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已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

2、国务院《方案》出台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方案》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3、国务院《方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方案》共分八个部分,具体包括:

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将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四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五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今年调剂比例提高至3.5%。

六是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七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国务院层面上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八是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4、国务院《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全年可降费多少?

答:国务院《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2019年全国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

5、国务院《方案》中,对于降低费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国务院《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6、国务院《方案》提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单位的范围是什么?

答: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范围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7、国务院《方案》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效果?

答:根据《方案》,各省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降至16%。

一是单位缴费比例最多可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是各地降低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8、国务院《方案》提出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是如何考虑的?

答:2015年3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2%;

2016年5月,国务院决定由2%阶段性降至1%-1.5%。

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总费率为1.5%的省份降至1%,期限一年。

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施1%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2015年至2018年,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3000亿元。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备付能力较强,有条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各地可以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可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9、国务院《方案》提出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是如何考虑的?

答:我国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

2015年,按照中央关于“适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的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

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10、调整缴费基数政策的背景?

答: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调整缴费基数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的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11、根据国务院社保费降率《方案》,我省是否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文件?

答: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我省于4月22日召开省政府协调会,通过《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