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20 浙地税函〔2004〕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通知
》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以下企业的生产性机器设备:
1、移动通信及光通信生产企业;
2、计算机及网络产品生产企业;
3、电子材料、微电子及元器件生产企业;
4、生物医药、天然药物及现代中医药生产企业;
5、精细化工、氟硅化学品、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