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政办发〔2019〕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曲靖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云政办发〔2019〕4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根据曲靖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的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云南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云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后贯彻执行。
鉴于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时间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需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才能开展,在缴费基数方面自5月1日起至年度基数申报之日止,可采取“个人补退差额”的方式解决,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政策规定执行。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国务院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