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六盘水府发〔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公平竞争文件审查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21〕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5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4〕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结合我市决战三年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学。全面贯彻“积极鼓励、优化服务、正确引导、依法监管”方针,在民办学校享有充分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依法指导、服务和管理,不断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
(二)合理布局。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布局,妥善处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共同发展。
(三)扶优扶强。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培植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实现民办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重点扶持一批条件好、规模大、质量高的民办示范学校,以点带面,促进民办学校整体水平提升。
二、目标任务
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创新办学模式,鼓励省内外名校到我市实施集团化办学和联合办学,引进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到我市合作办学或独立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确保民办教育占比逐年提高,在2014年民办教育占比10%的基础上,到2020年达到30%以上。
——2015年至2017年,全市民办教育占比力争达到20%,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民办教育占比在2014年底基础上增长10个百分点。
——2018年至2020年,全市民办教育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民办教育占比在2017年底基础上提高10个以上百分点。
三、扶持措施
(一)财政扶持。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向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生均教育经费,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从2016年起,市县两级财政在市级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分别至少设立1000万元、5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被评定为优质、优良等级的民办学校发展,支持普惠性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支持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土地支持。优先保障民办教育建设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采取举办者按办学规模和生均占地面积标准申请,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核同意的方式取得。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根据投资规模、招生规模及引进优质高端教育资源情况,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无偿划拨或有偿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鼓励民办学校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民办学校用地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三)税费优惠。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按规定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收入,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规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民办学校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四)人事政策。
1.退休待遇。民办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足额发放,其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社保部门发放:(1)民办学校依法设立;(2)民办学校自行招聘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并建立了人事档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县域内的民办学校任教连续达到20年、累计达到25年及以上;(4)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
2.教师成长待遇。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须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市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被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3.流动管理。凡公办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应聘到民办学校工作,且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改由民办学校按所在地公办教师的标准缴纳;其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退休教师待遇。
(五)投融资政策。积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非财政性资金、实物等有形资产,品牌形象、管理模式、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人力资源作为办学出资,以独立举办、合资、PPP模式等形式参与举办民办教育。鼓励、支持优质公办学校采取领办支持、指导合作、对口帮扶、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学等模式参与民办学校管理。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
(六)收费政策。按照《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民办学校收费实行以市场为导向、学校自主定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七)以奖代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