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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办发 〔2019〕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 日



曲靖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曲靖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 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设施和仪器资 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 云政发〔2015〕48号以及《 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7年第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产权单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主要是指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自己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供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开放共享的原则:
  (一)以登记备案为基础,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买。
  (二)以开放共享为手段,实现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杜绝浪费。
  (三)以探索多元化的开放共享模式为方向,充分释放科研设施和仪器潜能,助力全市产学研的融合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曲靖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林草局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统筹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协调本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开放共享登记备案和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二)强化宣传,努力营造“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社会氛围,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
  (三)通过《曲靖科技信息网》公开登记备案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开放共享提供查询便利。
  (四)组织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