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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8〕34号),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用工岗位,本着“健全完善制度、理顺申领流程、减少经办环节、降低申报门槛”的原则,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和范围

  (一)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当年可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

  (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国资、海关、工商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认定后抄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7〕27号)规定的: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其申领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名单。

  (四)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345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