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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6〕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9〕45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办发〔2015〕52号)精神,推动我省戏曲艺术繁荣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建立健全我省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和保障激励机制,逐步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培养一批梯队完善、行当齐全、流派纷呈、主创齐备、名家辈出的戏曲人才;打造一批体制机制完善、艺术特色突出、具有国家和省重点院团标准的品牌戏曲院团;创作生产一批彰显地域文化和黑龙江精神的精品力作,在同一剧种中成为保留经典。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戏曲振兴工程。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统筹省级精品剧目创作资金,重点扶持省直戏曲院团发展。支持京剧、评剧、龙江剧、龙滨戏、东北地方戏(拉场戏)等具有我省特色的戏曲艺术发展。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戏曲剧种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戏曲信息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对各剧种优秀传统保留剧目、现存地方戏曲文献资料和散落在民间民俗中口口相传的传统戏曲珍贵史料进行整理和保护。实施京剧、评剧、龙江剧像音像集萃计划,加大对老一辈戏曲艺术家的舞台艺术实践、艺术精粹、历史记忆的挖掘和保护力度。

(二)推动优秀戏曲创作生产。制定实施我省戏曲精品创作生产五年规划,充分挖掘我省特有的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等文化内涵,主动讲好黑龙江故事,形成剧目创作以原创为主,恢复、改编移植为辅,剧目题材以现实题材为主,传统、新编历史题材并举的剧目生产态势,做到“演出一批、创排一批、筹划一批”。加大戏曲剧本创作扶持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选择一批弘扬主旋律,地域文化特色鲜明,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优秀剧本予以扶持,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支持戏曲院团争取国家艺术基金用于优秀戏曲剧本创作,省级精品剧目创作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优秀剧本予以支持。

(三)改善戏曲生产条件。县级以上(含县级)群艺馆、文化馆要按照国家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鼓励群艺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排练演出场所。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四)支持戏曲演出。将戏曲艺术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基层为群众演出。完善“送欢笑到基层”活动内容,增加戏曲演出场次。将下基层的演出场次列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

(五)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基层戏曲院团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戏曲艺术交流推广,支持戏曲院团赴国内外参加重要演出活动。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做法,对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对戏曲表演团体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持戏曲传承发展,发挥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六)加强戏曲人才培养。以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为主,建立戏曲人才培养基地,恢复设立戏曲表演系(京剧、评剧、龙江剧专业)。加大对戏曲专业招生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实行“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支持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