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9〕45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黑龙江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
国发〔2016〕54号)精神,做好我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重要工作部署,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工作,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降本增效,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
(二)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
(三)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债转股企业要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筛选推荐项目企业。按照《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4号文件附件)中“三个鼓励”和“四个禁止”要求筛选我省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项目库,并向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银行所属机构等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相关银行机构推荐。银行机构对推荐项目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与实施机构和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方式确定是否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以及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价格和条件,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项目相关市场主体的具体事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监督债转股项目的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推动有意愿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并适当公开。监督对象企业、实施机构和银行机构在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保障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
(三)落实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有条件的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可建立债转股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与各类基金进行合作。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四)加强参与主体行为约束。加强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