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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9〕45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研究制定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省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下放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和中外(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含港、澳、台)设立审批。市(地)、农垦、森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四)精简医疗机构的前置审批事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所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选址距离、诊疗科室及自身注册资金额度的限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缩短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审批事项纳入政府网上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限,一般医疗机构由30日压缩为20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45日压缩为22日,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医疗的由30日压缩为15日,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由20日压缩为10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减少运行审批限制。将乙类大型设备配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和使用同类设备年限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取消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的限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放宽运行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传统中医医疗、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关节病等具有北方特色的医疗机构和高端精准医疗、儿科、老年护理、临终关怀医院等薄弱领域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省、市、县三级公立医院床位数量分别控制在1500张以内、800张至1200张和500张至800张。推动农垦、森工和矿区等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富余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配合)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九)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项目建设资金补助、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等形式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执行。(省财政厅负责)

(十)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丰富筹资渠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取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筹资。(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十二)优化融资政策。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申请抵押贷款,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质押,依据其现金流水认定授信额度,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为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和小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